確診者分流收治原則再放寬 這幾種情況可以採居家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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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立斌 報導
確診者分流收治原則再放寬 這幾種情況可以採居家照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今(21)日表示,因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確診病例遽增,並因應各縣市啟動居家照護,即日起取消居家照護同住者健康條件限制,並依COVID-19確診者病症程度,調整分流收治原則。(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NOW健康 葉立斌/台北報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今(21)日表示,因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確診病例遽增,並因應各縣市啟動居家照護,即日起取消居家照護同住者健康條件限制,並依COVID-19確診者病症程度,調整分流收治原則。


▲確診者分流收治原則再放寬。(資料來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圖/NOW健康製作)


分流收治原則修改 69歲以下健康者都可居家照護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表示,中重症之確診者,均收治於醫院。無症狀、輕症之成人及青少年確診者中,如果有75歲以上、正在血液透析(洗腎)或懷孕36週以上,這3項條件的1項,必須收治於醫院;另一方面,如果是70到74歲且生活可自理或有陪同照顧者、65到69歲且獨居者,或懷孕35週以內者,安排入住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最後,69歲以下無血液透析或無懷孕,且符合居家照護條件、非65到69歲獨居者,採居家照護。


如嬰兒年齡未滿3個月且有發燒,或嬰兒年齡為3至12個月且高燒超過39度,或須進行血液透析者,均收治於醫院。前開條件以外之兒童,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採居家照護;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則由照顧者陪同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


▲指揮中心同時提出修訂的收治原則。(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部分症狀輕微者 也可申請居家照護


例外情形有不符居家照護健康條件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人員評估後,得採取居家照護。另外符合條件也可「下轉」,指揮中心表示,收治於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已達3至5天,經醫療人員評估除隔離外無繼續照護需求,且能符合居家環境條件者,得返家採取居家照護,並由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通知衛生局納入居家照護管理。


最後,同住之未確診者,隔離至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後10天,於有症狀時及隔離期滿日進行家用快篩,符合解隔條件後進行7天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有症狀時進行家用快篩。


▲指揮中心同時提出修訂的收治原則其中也有例外與下轉條件。(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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