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外帶化粧品與零食私下賣? 食藥署提醒恐挨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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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立斌 報導
從國外帶化粧品與零食私下賣?食藥署提醒恐挨罰百萬
▲食藥署表示,錠狀與膠囊狀的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最多12瓶,合計不可超過36瓶。(圖/NOW健康製作;圖片來源/ingimage)

【NOW健康 葉立斌/台北報導】目前為旅遊旺季,國人經常遊日並且帶回多項零食或化粧品。食藥署提醒,輸入部分食品如是自用且符合規定,將不必查驗;然若私自販售將觸法,可處3萬到300萬元罰鍰。另經過統計,2021年到2022年,總共裁處474件,裁罰金額達到870萬,其中裁處金額最高的是18萬。


帶食品入境有限量 總價值需3萬元以下


如果你想到國外買喜歡的食品回台灣,食藥署表示,錠狀與膠囊狀的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最多12瓶,合計不可超過36瓶;同時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需在1000美元(約台幣3萬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強調,用免輸入查驗方式帶回國的食品,不可販售給他人。如果私自販售將觸犯食安法30條,可處3萬到300萬元罰鍰。鄭維智表示,統計2021年到2022年的相關違規,總共裁處474件,裁罰金額達到871萬,其中裁處金額最高的是18萬。


▲食藥署提醒,轉售國外食品,將依法開罰最高300萬元罰鍰。(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說明,針對可帶回來的量,也有明確規定。(圖/食藥署提供)


帶化粧品也有限量 轉賣最高罰1百萬


除了食品外,化粧品也是許多台灣民眾搶購目標。食藥署表示,如果在國外購買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特定用途化粧品,須注意「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規定,依規定個人自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限量為:每種最多12瓶 (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海關得逕予放行,超過公告數量者,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4項,其超量部分由海關責令限期退運或銷毀。


另外食藥署提醒,自國外購買之特定用途化粧品未經過衛福部查驗登記審查且無中文標示,如果您購買前未注意產品用途、正確使用方式、注意事項等,使用後導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需自行向國外求償。


▲食藥署提醒特定用途化粧品,每種最多帶12瓶,總計不超過36瓶,超過的話須由海關銷毀。(圖/食藥署提供)


最後,食藥署再次強調,出國後攜帶回國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僅能供個人自用,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反規定者,得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化粧品中有特定用途的化妝品,需辦理查驗許可證。(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提醒,攜帶回國的化粧品僅能自用。(圖/食藥署提供)


核稿編輯:陳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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